《廣東省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規定》已經2011年12月1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屆82次常務會議通過,現予公布,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。
廣東省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規定
第一章總則
第一條 為了(le)推廣普(pu)通話和(he)推行規(gui)范漢(han)字(zi),使國家通用語(yu)言文字(zi)更好(hao)地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(wu),根據《中華人(ren)民共(gong)和(he)國國家通用語(yu)言文字(zi)法(fa)》等法(fa)律法(fa)規(gui),結合本(ben)省實際(ji),制定(ding)本(ben)規(gui)定(ding)。
第二條 本規定適(shi)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組織。
第三條 本規(gui)定所稱國家(jia)通(tong)用語言文字(zi),是(shi)指普通(tong)話和規(gui)范漢字(zi)。
普通(tong)話(hua)以(yi)北京語音(yin)為標準音(yin),以(yi)北方話(hua)為基(ji)礎方言,以(yi)典范的現代白話(hua)文著作(zuo)為語法規范。
規(gui)范漢字(zi)(zi)以經(jing)過整(zheng)理、簡化并由國家及(ji)其有關(guan)部(bu)門(men)頒布的字(zi)(zi)表為依據(ju)。
第四條 各(ge)級(ji)人民政府應當(dang)加強(qiang)本(ben)行政區域內國(guo)家通用語言文字工作的(de)領導。
省(sheng)人民政府教(jiao)育(yu)主(zhu)管部門負(fu)責(ze)全省(sheng)國(guo)家通用語言(yan)文字的管理(li)工作,組織實施本規定。
縣級(ji)以上人民政府民政、文化、信息產業(ye)、工商、廣播電影電視、新聞出版等(deng)部門,在(zai)各(ge)自職責(ze)范圍內做(zuo)好國(guo)家通用語言文字的相關工作。
縣級以上人(ren)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的(de)語言(yan)文字(zi)工(gong)作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(qu)域(yu)內推廣普(pu)通話和推行規范漢(han)字(zi)工(gong)作。
第五條 縣級以上(shang)人民政府應當將(jiang)國(guo)家通用(yong)語(yu)言文字工(gong)作(zuo)納入國(guo)民經(jing)濟和社會發展規(gui)劃(hua),結合財(cai)力情況安(an)排專項經(jing)費,用(yong)于推廣普通話和推行(xing)規(gui)范漢字工(gong)作(zuo)。
第六條 每年9月的第三周為(wei)全(quan)省(sheng)推(tui)廣普(pu)通話(hua)和推(tui)行規范漢字(zi)宣傳(chuan)周。各級人(ren)民(min)政府應當組織有(you)關部門(men)開展宣傳(chuan)教育活動。
第二章規范與使用
第七條 使用(yong)漢(han)字(zi)、標點(dian)符號(hao)、漢(han)語(yu)(yu)拼(pin)(pin)音(yin)等(deng),應當執行《現(xian)代漢(han)語(yu)(yu)通(tong)用(yong)字(zi)表》、《簡化字(zi)總表》、《標點(dian)符號(hao)用(yong)法》、《漢(han)語(yu)(yu)拼(pin)(pin)音(yin)方案》、《漢(han)語(yu)(yu)拼(pin)(pin)音(yin)正(zheng)詞法基本規(gui)(gui)則》、《中國地名(ming)漢(han)語(yu)(yu)拼(pin)(pin)音(yin)字(zi)母拼(pin)(pin)寫規(gui)(gui)則(漢(han)語(yu)(yu)地名(ming)部分)》等(deng)國家通(tong)用(yong)語(yu)(yu)言(yan)文字(zi)的規(gui)(gui)范(fan)和標準。
第八條 少(shao)數民(min)(min)族語言文字的使用依(yi)據《中華(hua)(hua)人民(min)(min)共和(he)國憲法》、《中華(hua)(hua)人民(min)(min)共和(he)國民(min)(min)族區域自治(zhi)法》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。
第九條 國家機(ji)關工(gong)(gong)作人員在公(gong)務活動中應當使用普通話(hua);國家機(ji)關工(gong)(gong)作人員在公(gong)務活動中確實需(xu)要(yao)使用方言的,可以(yi)使用方言。
國家(jia)機(ji)關的(de)名稱牌、印章、公(gong)文、會標、電子屏幕、門戶網站等應當使用規范(fan)漢字。
法律(lv)、法規另有規定(ding)的,從其(qi)規定(ding)。
第十條 學校及其他教(jiao)育機構在教(jiao)學、會議、宣傳和其他集體活動中應當(dang)以普通話和規(gui)范漢字為基本用(yong)語用(yong)字。
對(dui)外漢(han)語教(jiao)學應(ying)當教(jiao)授普通話和規范漢(han)字。
學校(xiao)及(ji)其他教育(yu)機(ji)構(gou)通過漢語(yu)文課(ke)程教授(shou)普通話(hua)和規(gui)范漢字(zi)。使用(yong)的漢語(yu)文教材(cai),應當(dang)符合國家通用(yong)語(yu)言(yan)文字(zi)的規(gui)范和標準。
法(fa)律、法(fa)規另有規定(ding)的,從其規定(ding)。
第十一條 廣播電(dian)臺、電(dian)視(shi)臺及其網絡(luo)音視(shi)頻節目以普通話作為播音、節目主持(chi)、采(cai)訪的基本用語。
使用方言播音(yin)的,應(ying)當經國務院廣播電(dian)視(shi)部(bu)門(men)或者(zhe)省(sheng)廣播電(dian)影(ying)電(dian)視(shi)部(bu)門(men)批準。電(dian)視(shi)臺用方言播音(yin)時,應(ying)當在屏幕上顯示規范(fan)漢字。
影視劇的語言應當(dang)以普通話為(wei)主,影視屏幕(mu)上的字(zi)幕(mu)及其(qi)他(ta)公(gong)示性文(wen)字(zi),應當(dang)使用規范漢(han)字(zi)。
第十二條 漢語文出版的報紙、期刊、圖(tu)書、音像電(dian)子出版物、數字出版物等出版物的印刷體報頭(tou)(名(ming))、刊名(ming)、封(feng)面(mian)、內文等應當符合國家通(tong)用語言文字的規范和標準。
漢語(yu)言音(yin)像制品(pin)用語(yu)應當使用普通話。戲曲、影視等藝術形式中和出版(ban)、教學中需要使用方(fang)言的除外。
第十三條 提倡公共(gong)服(fu)務行業以普通話(hua)為(wei)基本(ben)服(fu)務用語。
公(gong)共(gong)服(fu)務行業的名(ming)稱牌、指示牌、標(biao)志(zhi)牌、公(gong)文、印章、票據(ju)、報表、說明書、電子屏幕、宣傳材料等,應(ying)當(dang)使用規范漢(han)字(zi)。
本規定所(suo)稱的(de)公共服(fu)(fu)務(wu)行(xing)業(ye)(ye),是指商業(ye)(ye)、郵政(zheng)、通信、文化、餐飲、娛樂、鐵路、交通、民(min)航(hang)、旅(lv)游、銀行(xing)、保(bao)險、醫療以及其他(ta)直接(jie)面向公眾服(fu)(fu)務(wu)的(de)行(xing)業(ye)(ye)。
第十四條 公共場(chang)所和(he)設施用字應(ying)當符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(de)規范和(he)標(biao)準。
各類標志牌標注山、河、湖、海(hai)等自(zi)然(ran)地(di)理實體名稱(cheng),行政區劃名稱(cheng),居(ju)民地(di)和(he)路、街、巷名稱(cheng),具有(you)地(di)名意義的建筑物名稱(cheng)應當使用(yong)規(gui)范漢(han)字和(he)漢(han)語(yu)拼(pin)音(yin)(yin),漢(han)語(yu)拼(pin)音(yin)(yin)拼(pin)寫(xie)方法按照《漢(han)語(yu)拼(pin)音(yin)(yin)方案》、《中國地(di)名漢(han)語(yu)拼(pin)音(yin)(yin)字母拼(pin)寫(xie)規(gui)則(漢(han)語(yu)地(di)名部分)》拼(pin)寫(xie),嚴禁使用(yong)外文拼(pin)寫(xie)。
各類標志(zhi)牌(pai)標注站名(ming)、橋名(ming)、風(feng)景名(ming)勝、文物(wu)古跡、紀(ji)念地(di)、游(you)覽地(di)等公(gong)共(gong)場所、設施名(ming)稱應當使(shi)用規范漢字。
第十五條 企業(ye)名稱、商品名稱的(de)用(yong)(yong)語用(yong)(yong)字(zi)(zi)應當以國(guo)家通用(yong)(yong)語言(yan)(yan)文(wen)(wen)字(zi)(zi)為基(ji)本用(yong)(yong)語用(yong)(yong)字(zi)(zi)。不得使(shi)用(yong)(yong)繁(fan)體字(zi)(zi)和已經廢止的(de)異體字(zi)(zi)、簡(jian)化字(zi)(zi)。需(xu)要使(shi)用(yong)(yong)外(wai)國(guo)語言(yan)(yan)文(wen)(wen)字(zi)(zi)的(de),應當采用(yong)(yong)國(guo)家通用(yong)(yong)語言(yan)(yan)文(wen)(wen)字(zi)(zi)為主,外(wai)國(guo)語言(yan)(yan)文(wen)(wen)字(zi)(zi)為輔的(de)形(xing)式,嚴禁(jin)單獨使(shi)用(yong)(yong)外(wai)國(guo)語言(yan)(yan)文(wen)(wen)字(zi)(zi)。
在(zai)境內銷售的(de)商(shang)品的(de)包(bao)裝(zhuang)、標(biao)(biao)志、說(shuo)明(ming)等應當以規(gui)范漢字為基本用字。在(zai)境外銷售的(de)商(shang)品的(de)包(bao)裝(zhuang)、標(biao)(biao)志、說(shuo)明(ming)等確需使用繁(fan)體(ti)字的(de),可以按照有關規(gui)定使用繁(fan)體(ti)字。
法律、法規(gui)另有規(gui)定的(de),從(cong)其規(gui)定。
第十六條 廣告的用語用字(zi)應(ying)當符(fu)合國家通用語言(yan)文字(zi)的規范和標準。
第十七條 信息處理和信息技術產品中使用的國(guo)家通用語言文字(zi)應當(dang)符合國(guo)家的規范(fan)和標準(zhun)。
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的,可以保留或(huo)者使(shi)用繁體(ti)字(zi)、異體(ti)字(zi):
(一)風景(jing)名勝、文物古跡;
(二)歷史名人、革命(ming)先烈的手(shou)跡(ji);
(三)姓氏中的異體字;
(四)書法、篆刻等藝(yi)術作(zuo)品;
(五)題(ti)詞和招牌(pai)的手(shou)書字(zi);
(六)已注冊的商標用字;
(七)出(chu)版、教(jiao)學、研究中需要使(shi)用的;
(八)涉及港(gang)澳臺與華僑事務需要使(shi)用(yong)的;
(九)經國務院有關部(bu)門批(pi)準的特殊情況。
老字(zi)號牌匾、手書招(zhao)牌使用(yong)繁體字(zi)和異體字(zi)的,應當在適當位置設(she)置使用(yong)規范漢(han)字(zi)的副牌。
第三章激勵與保障
第十九條 教(jiao)育主管部門(men)應當將使(shi)用(yong)普通話(hua)和規范漢字的要求,納入各(ge)級各(ge)類學校和教(jiao)育機構教(jiao)育教(jiao)學質量監測機制和綜合(he)評估體系。
第二十條 公共(gong)服務行(xing)業的主管部門應(ying)當將使用普通話和(he)規范(fan)漢字的要求納(na)入行(xing)業管理(li)規范(fan),作為單位和(he)個人評(ping)(ping)先(xian)評(ping)(ping)優的依據。
對不符(fu)合國家(jia)通用語言文字(zi)規范和標準的(de),由其行業主管部門予(yu)以(yi)批評教育(yu),督促改正。
第二十一條 縣級(ji)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(qi)對本行政區域內國家(jia)通用語(yu)言(yan)文字的使用情(qing)況進行檢(jian)查評估,檢(jian)查評估結果向社會公(gong)布。
檢查評估(gu)的標(biao)準和具體(ti)實施辦法由(you)省(sheng)教(jiao)育主管部門另(ling)行制定,報省(sheng)人(ren)民政(zheng)府批準后執行。
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(yi)上人(ren)民(min)政(zheng)府(fu)有(you)關部門對下列(lie)領域用語(yu)用字進行監督檢(jian)查,語(yu)言文(wen)字工(gong)作機構予以(yi)協助(zhu)和指(zhi)導:
(一)黨政機關的用(yong)(yong)語用(yong)(yong)字;
(二(er))學校(xiao)及(ji)其(qi)他教育(yu)機構的用(yong)(yong)語用(yong)(yong)字;
(三(san))廣播、電影、電視、音視頻網(wang)站及舞臺表演的用語用字;
(四)報紙、期刊(kan)、圖書(shu)、音像電子出版(ban)(ban)物(wu)、數字(zi)出版(ban)(ban)物(wu)等公開發行的出版(ban)(ban)物(wu)的用語(yu)用字(zi);
(五)本(ben)省產品的(de)包裝、說明書的(de)用字;
(六(liu))公共(gong)場所(suo)、地名(ming)的用字;
(七)企(qi)業名稱、商品名稱的用語用字;
(八)其(qi)他(ta)行業的用語(yu)用字。
對前述事項(xiang)不(bu)符合國家通(tong)用語言文字規范和標準的,予以批評(ping)教(jiao)育并督促其(qi)改正。
第二十三條 縣級(ji)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(zhu)管(guan)部門(men)的(de)(de)語(yu)言文(wen)字工作機構接(jie)到違(wei)反本規定的(de)(de)舉(ju)報或(huo)者投訴,應(ying)當(dang)及(ji)時書面轉告有關主(zhu)管(guan)部門(men);有關主(zhu)管(guan)部門(men)接(jie)到書面轉告后,應(ying)當(dang)依(yi)照本規定有關條款進行核實處理。
第二十四條 以普(pu)通話(hua)(hua)為工(gong)作(zuo)語言(yan)的(de)(de)播(bo)音員(yuan)(yuan)、節目主持人(ren)(ren)、影(ying)視話(hua)(hua)劇演員(yuan)(yuan)、配(pei)音演員(yuan)(yuan)、教師、國家(jia)機關工(gong)作(zuo)人(ren)(ren)員(yuan)(yuan)以及公共服務(wu)行業的(de)(de)廣(guang)播(bo)員(yuan)(yuan)、導游員(yuan)(yuan)、解說員(yuan)(yuan)等人(ren)(ren)員(yuan)(yuan),應(ying)當具備說普(pu)通話(hua)(hua)的(de)(de)能力并在工(gong)作(zuo)中(zhong)使(shi)用普(pu)通話(hua)(hua),其普(pu)通話(hua)(hua)水平(ping)應(ying)當達(da)到國家(jia)或者有(you)關部門規定的(de)(de)等級要求。
普通(tong)話水平測試工作由省語(yu)言(yan)文字工作機構(gou)組織實(shi)施。
第二十五條 公(gong)(gong)共(gong)服務行業、公(gong)(gong)共(gong)服務場所和(he)設(she)施(shi)用字,有(you)文字缺(que)損時,應(ying)當及時修復或者拆除。
第二十六條 對廣(guang)(guang)告(gao)用語用字不符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規(gui)范和(he)標準的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(gong)和(he)國廣(guang)(guang)告(gao)法》、《廣(guang)(guang)告(gao)語言文字管理暫行規(gui)定(ding)》的規(gui)定(ding)執行。
第四章法律責任
第二十七條 違(wei)反(fan)本(ben)規定第十條的,由教(jiao)育主管(guan)部門責令限期改正;拒(ju)不改正的,予以警告,并(bing)通(tong)報(bao)批評。
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(gui)定(ding)第十(shi)一條、第十(shi)二條、第十(shi)七條規(gui)定(ding)的,由(you)廣播電影(ying)電視、新聞(wen)出版(ban)、信息產業等(deng)主管部門責(ze)令(ling)限期改正(zheng);拒不改正(zheng)的,予(yu)以(yi)警(jing)告,并由(you)有關部門依(yi)法對直(zhi)接負責(ze)的主管人(ren)(ren)員(yuan)和其他直(zhi)接責(ze)任人(ren)(ren)員(yuan)給予(yu)處分(fen)。
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四(si)條的,由民政主(zhu)管(guan)部門責令限期改正;拒不改正的,依法予以行政處(chu)罰。
第三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的(de),由工商(shang)主管(guan)部門責令限期改正;拒不(bu)改正的(de),依法予以行政處罰。
第三十一條 有關(guan)行政管(guan)理(li)部門或者語言文字工(gong)作(zuo)機(ji)構及其(qi)工(gong)作(zuo)人員違反(fan)本(ben)規定,濫用職權、玩忽職守(shou)、徇(xun)私(si)舞弊的,由其(qi)上級(ji)主(zhu)管(guan)部門責(ze)令限期改正,對直接負責(ze)的主(zhu)管(guan)人員和其(qi)他直接責(ze)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。
(來源:廣(guang)東省人民(min)政府網站(zhan)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