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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務院147號令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》

發布:2012-11-08

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
中華(hua)人(ren)民(min)共(gong)和國(guo)國(guo)務院令 (147號)

  第一章 總則

  第一條 為了保護計(ji)算機信息(xi)系統(tong)的安全,促進(jin)計(ji)算機的應用和發展(zhan),保障社會(hui)主(zhu)義現代化(hua)建設的順利進(jin)行,制(zhi)定本(ben)條例。

  第二條 本條例所(suo)稱(cheng)的(de)(de)計算機信息系統,是指由計算機及其(qi)相(xiang)關的(de)(de)和配套(tao)的(de)(de)設(she)(she)備、設(she)(she)施(含網絡)構成的(de)(de),按(an)照一定的(de)(de)應用目標(biao)和規則對信息進行采集(ji)、加工、存儲、傳輸、檢索等處理的(de)(de)人機系統。

  第三條  計(ji)算(suan)機信(xin)息系統的(de)(de)安全保(bao)護,應當保(bao)障計(ji)算(suan)機及其相關的(de)(de)和(he)配套的(de)(de)設(she)備、設(she)施(含(han)網絡)的(de)(de)安全,運行(xing)環境的(de)(de)安全,保(bao)障信(xin)息的(de)(de)安全,保(bao)障計(ji)算(suan)機功能的(de)(de)正(zheng)常發揮,以(yi)維護計(ji)算(suan)機信(xin)息系統的(de)(de)安全運行(xing)。

  第四條 計(ji)算機信息(xi)系統(tong)的(de)安全(quan)保(bao)護工作,重(zhong)點維護國(guo)家事務、經濟建設、國(guo)防建設、尖端科學技(ji)術等重(zhong)要領域的(de)計(ji)算機信息(xi)系統(tong)的(de)安全(quan)。

  第五條 中華(hua)人民(min)共和國境內(nei)的計算機信(xin)息系統的安(an)全保護,適用本條例。

  未聯網的微型計算機的安全保護辦(ban)法,另行制定。

  第六條 公(gong)安部主管全國計算(suan)機信息系統安全保(bao)護工作。

  國家安全部(bu)、國家保密(mi)局和國務院其他(ta)有(you)(you)關(guan)部(bu)門(men),在國務院規定(ding)的職責范圍內(nei)做好計(ji)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的有(you)(you)關(guan)工作。

  第七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(ge)人,不(bu)得(de)利(li)用計算機(ji)信息系(xi)統(tong)從事危害(hai)國家利(li)益(yi)(yi)、集(ji)體利(li)益(yi)(yi)和公民(min)合法利(li)益(yi)(yi)的活動(dong),不(bu)得(de)危害(hai)計算機(ji)信息系(xi)統(tong)的安(an)全。 

  第二章 安全保護制度

  第八條 計算(suan)機信(xin)息系統(tong)的建設和應(ying)用,應(ying)當遵守(shou)法律、行(xing)政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。

  第九條 計算機信息系統實行(xing)安全等級保護。安全等級的劃(hua)分標準和安全等級保護的具體辦法(fa),由(you)公安部會同有(you)關(guan)部門制定。

  第十條 計(ji)(ji)算(suan)機(ji)機(ji)房應當符合國(guo)家標(biao)準和國(guo)家有關定(ding)。 在(zai)計(ji)(ji)算(suan)機(ji)機(ji)房附近施工,不得危害計(ji)(ji)算(suan)機(ji)信息(xi)系(xi)統的安(an)全。

  第十一條 進行(xing)國際聯網(wang)的(de)計算機(ji)信息系統,由計算機(ji)信息系統的(de)使用單位報省級以上(shang)人民政府(fu)公安機(ji)關備(bei)案。

  第十二條 運(yun)輸(shu)、攜帶、郵寄計算機信息媒體進出境的,應(ying)當如實向海關申報。

  第十三條 計(ji)算機(ji)信息系統的(de)使用(yong)單位(wei)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(zhi)度,負責(ze)本(ben)單位(wei)計(ji)算機(ji)信息系統的(de)安全保護工作。

  第十四條 對計算機(ji)信息系(xi)統中(zhong)發生的案(an)件,有(you)關使用單位(wei)應當在24小時內向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(ji)關報告。

   第十五條 對計算機病毒和危(wei)害社會公(gong)共安(an)(an)全的(de)其他有害數據的(de)防(fang)治研究工作,由公(gong)安(an)(an)部歸口(kou)管理。

   第十六條 國(guo)家對計算機信息系(xi)統安全專用產品的銷(xiao)售實行許可證制(zhi)度。具(ju)體辦法由公安部(bu)會(hui)同有(you)關部(bu)門制(zhi)定。

  第三章 安全監督

  第十七條 公安(an)機關對計算(suan)機信息系統安(an)全保護(hu)工作(zuo)行使下列(lie)監督職權:

   (一)監督(du)、檢查、指導計算機信(xin)息系統安全保(bao)護工作;

   (二)查處危害計(ji)算機信(xin)息系統安全的違法犯罪(zui)案件;

   (三)履(lv)行(xing)計(ji)算機信息系統(tong)安全保護工作的(de)其他監督職責。

   第十八條 公安機(ji)(ji)關發現影響計算機(ji)(ji)信息系統安全的(de)隱患時,應當(dang)及時通知使用(yong)單(dan)位(wei)采取安全保護措施。

   第十九條 公安(an)部在緊急情況下(xia),可(ke)以(yi)就(jiu)涉及計算(suan)機(ji)信息系(xi)統安(an)全(quan)的(de)特定事項發(fa)布(bu)專項通令。

  第四章 法律責任

 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(tiao)例的(de)規定,有下列行(xing)為之(zhi)一的(de),由公(gong)安(an)機關處(chu)以(yi)警告或者停機整頓:

  (一(yi))違反計算機(ji)信息(xi)系統(tong)安全(quan)(quan)等級(ji)保護制度(du),危(wei)害計算機(ji)信息(xi)系統(tong)安全(quan)(quan)的;

  (二)違反計算機信息系統國際聯網備案制度的;

  (三(san))不(bu)按照規定(ding)時間報告計算機信息系統(tong)中發生的(de)案件的(de);

  (四)接到公安機關要求改進(jin)安全(quan)狀(zhuang)況的通知后,在(zai)限期(qi)內(nei)拒(ju)不改進(jin)的;

  (五)有(you)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(an)全的(de)其他行為(wei)的(de)。

   第二十一條 計算機(ji)(ji)機(ji)(ji)房不符合國(guo)(guo)家(jia)標準和國(guo)(guo)家(jia)其(qi)他有關規定的,或(huo)者(zhe)在計算機(ji)(ji)機(ji)(ji)房附近(jin)施工危害計算機(ji)(ji)信息系(xi)統安全(quan)的,由(you)公安機(ji)(ji)關會同有關單位進(jin)行處理。

   第二十二條 運輸、攜帶、郵寄計算機信息媒體(ti)進出(chu)境,不如實向海關申報的,由海關依(yi)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(fa)》和本(ben)條例以及其(qi)他有關法(fa)律(lv)、法(fa)規(gui)的規(gui)定處理。

   第二十三條 故意輸入計(ji)算(suan)機(ji)病毒以及其他有(you)(you)害(hai)數(shu)據(ju)危害(hai)計(ji)算(suan)機(ji)信息系統(tong)安全(quan)的,或者未經(jing)許可出售計(ji)算(suan)機(ji)信息系統(tong)安全(quan)專用產(chan)品的,由公安機(ji)關處(chu)以警(jing)告或者對個(ge)人處(chu)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、對單位處(chu)以15000元以下的罰款;有(you)(you)違法(fa)所得的,除予以沒收外,可以處(chu)以違法(fa)所得1至3倍(bei)的罰款。

   第二十四條 違反(fan)本條例的規定,構(gou)成違反(fan)治安(an)管(guan)理(li)行為(wei)的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(he)國治安(an)管(guan)理(li)處(chu)罰(fa)條例》的有關規定處(chu)罰(fa);構(gou)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(jiu)刑事責任。

   第二十五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(ren)違反本條例的(de)規(gui)定(ding),給(gei)國家、集體或者他人(ren)財產(chan)造成(cheng)損失的(de),應當依(yi)法承擔民事(shi)責任。

  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對公(gong)安機關依照(zhao)本條例所作出的具(ju)體行(xing)政行(xing)為不服的,可以依法申請行(xing)政復或者(zhe)提起行(xing)政訴訟。

   第二十七條 執行本條例的(de)國家公務員利用職權,索取、收受賄(hui)賂或者有其他違法(fa)、失職行為,構成犯(fan)罪(zui)的(de),依(yi)法(fa)追究刑(xing)事(shi)責任;尚不構成犯(fan)罪(zui)的(de),給予行政(zheng)處分。

  第五章 附則

 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(yu)的含義:

  計(ji)(ji)(ji)算(suan)機(ji)病毒,是(shi)指編制(zhi)(zhi)或(huo)者(zhe)在計(ji)(ji)(ji)算(suan)機(ji)程序中(zhong)插入(ru)的破壞計(ji)(ji)(ji)算(suan)機(ji)功能(neng)或(huo)者(zhe)毀壞數據,影響計(ji)(ji)(ji)算(suan)機(ji)使用(yong),并能(neng)自我復制(zhi)(zhi)的一組計(ji)(ji)(ji)算(suan)機(ji)指令或(huo)者(zhe)程序代(dai)碼。

  計算(suan)機信(xin)息系統安(an)全專用(yong)產(chan)品(pin)(pin),是指(zhi)用(yong)于保護計算(suan)機信(xin)息系統安(an)全的專用(yong)硬(ying)件和軟(ruan)件產(chan)品(pin)(pin)。

  第二十九條 軍隊(dui)的計算(suan)機(ji)信(xin)息系統安全(quan)保護工作,按照(zhao)軍隊(dui)的有關法規(gui)執行。

  第三十條 公(gong)安部可以根據本條例制(zhi)定實施辦法。

 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(qi)施行(xing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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