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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務院147號令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》

發(fa)布(bu):2012-11-08

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
中華人民共和國(guo)國(guo)務院令 (147號)

  第一章 總則

  第一條 為(wei)了(le)保護(hu)計(ji)算(suan)機信息系統(tong)的(de)(de)安全,促進(jin)計(ji)算(suan)機的(de)(de)應用和(he)發展,保障(zhang)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(de)(de)順利進(jin)行,制(zhi)定(ding)本條例。

  第二條 本(ben)條例(li)所(suo)稱的(de)計(ji)算(suan)機(ji)信息(xi)系統,是指由計(ji)算(suan)機(ji)及其(qi)相關的(de)和(he)配(pei)套(tao)的(de)設備、設施(含(han)網絡(luo))構成的(de),按照一定的(de)應(ying)用目標和(he)規則對信息(xi)進行(xing)采集、加(jia)工、存儲、傳輸、檢索等(deng)處理的(de)人機(ji)系統。

  第三條  計算(suan)機信(xin)息(xi)系統的(de)(de)安(an)(an)全(quan)(quan)保(bao)護,應(ying)當保(bao)障(zhang)計算(suan)機及其相關的(de)(de)和配套的(de)(de)設備、設施(含網絡(luo))的(de)(de)安(an)(an)全(quan)(quan),運行環境(jing)的(de)(de)安(an)(an)全(quan)(quan),保(bao)障(zhang)信(xin)息(xi)的(de)(de)安(an)(an)全(quan)(quan),保(bao)障(zhang)計算(suan)機功能的(de)(de)正常發揮,以維護計算(suan)機信(xin)息(xi)系統的(de)(de)安(an)(an)全(quan)(quan)運行。

  第四條 計算機信(xin)息系(xi)統的安全保護(hu)工作,重點(dian)維護(hu)國家事務、經(jing)濟建(jian)設(she)、國防建(jian)設(she)、尖端科學技(ji)術(shu)等(deng)重要(yao)領域的計算機信(xin)息系(xi)統的安全。

  第五條 中華(hua)人(ren)民共(gong)和(he)國(guo)境內(nei)的(de)計算機信息(xi)系(xi)統的(de)安全保護(hu),適用本條(tiao)例。

  未聯網(wang)的微型計算機的安全(quan)保護辦法(fa),另行制定(ding)。

  第六條 公(gong)安部主管全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(bao)護工(gong)作。

  國(guo)(guo)(guo)家安全部(bu)、國(guo)(guo)(guo)家保密局和(he)國(guo)(guo)(guo)務院(yuan)其他(ta)有(you)(you)關部(bu)門(men),在國(guo)(guo)(guo)務院(yuan)規定的(de)職責范圍(wei)內做好計算(suan)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的(de)有(you)(you)關工(gong)作。

  第七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(ren),不得利(li)(li)用計(ji)算機信息(xi)系統(tong)從事危害國家利(li)(li)益、集(ji)體利(li)(li)益和(he)公民合(he)法利(li)(li)益的活動,不得危害計(ji)算機信息(xi)系統(tong)的安全。 

  第二章 安全保護制度

  第八條 計算機信息(xi)系統的建設(she)和(he)應(ying)用,應(ying)當遵(zun)守法(fa)律、行政法(fa)規(gui)和(he)國家其他有關規(gui)定。

  第九條 計算(suan)機信息系統實行安(an)(an)(an)全(quan)(quan)(quan)等(deng)級(ji)保護。安(an)(an)(an)全(quan)(quan)(quan)等(deng)級(ji)的劃分標準和安(an)(an)(an)全(quan)(quan)(quan)等(deng)級(ji)保護的具體辦法,由公安(an)(an)(an)部會同有(you)關部門制定。

  第十條 計算機(ji)機(ji)房應當符合(he)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定。 在計算機(ji)機(ji)房附(fu)近施(shi)工,不(bu)得危害計算機(ji)信(xin)息(xi)系(xi)統的(de)安全(quan)。

  第十一條 進行國際聯網的計算機信息系(xi)統,由(you)計算機信息系(xi)統的使(shi)用(yong)單(dan)位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。

  第十二條 運輸、攜帶、郵寄計算機信息媒體(ti)進出境的,應(ying)當如實向海關申報。

  第十三條 計算機信息(xi)系統的使用單(dan)位應當建立健全(quan)安(an)(an)全(quan)管理制度,負責本單(dan)位計算機信息(xi)系統的安(an)(an)全(quan)保護工作。

  第十四條 對(dui)計算(suan)機信(xin)息系統中發生的案件,有關(guan)使用單位應當在(zai)24小時內向(xiang)當地縣級以(yi)上人民政府公安(an)機關(guan)報告(gao)。

   第十五條 對計算(suan)機(ji)病(bing)毒和危害(hai)社會公共安全的其他有害(hai)數據的防治(zhi)研究(jiu)工作,由(you)公安部歸口管理(li)。

   第十六條 國家(jia)對計(ji)算機(ji)信(xin)息系統安全(quan)專用產(chan)品的銷售實(shi)行許(xu)可證制度。具體辦法由公安部會同有(you)關(guan)部門制定。

  第三章 安全監督

  第十七條 公(gong)安機關對計算機信(xin)息(xi)系(xi)統安全保護工作行使下(xia)列監(jian)督職(zhi)權:

   (一)監督、檢(jian)查、指導計算機信(xin)息系統(tong)安全(quan)保(bao)護工作(zuo);

   (二(er))查處危害計算(suan)機信息系統安全的違法(fa)犯罪案件(jian);

   (三)履行計算機信息(xi)系統安全保(bao)護工作(zuo)的其他監督職責。

   第十八條 公安(an)(an)(an)機(ji)關發現(xian)影(ying)響(xiang)計算機(ji)信息系統(tong)安(an)(an)(an)全的隱患時(shi),應當及時(shi)通知使(shi)用單位采取安(an)(an)(an)全保護措(cuo)施。

   第十九條 公(gong)安部在緊急(ji)情況(kuang)下,可以就涉及(ji)計(ji)算機信息系(xi)統安全(quan)的特(te)定(ding)事項發布專項通令。

  第四章 法律責任

 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,有下(xia)列行為之一的,由公安機(ji)關(guan)處以警告或者停(ting)機(ji)整頓:

  (一)違反計(ji)算機信息(xi)系統安全(quan)等級保護制(zhi)度,危害計(ji)算機信息(xi)系統安全(quan)的(de);

  (二)違(wei)反計算機信息系統國(guo)際聯網備(bei)案制度的;

  (三(san))不按(an)照(zhao)規定時間(jian)報告(gao)計算機信(xin)息系統中發(fa)生的(de)案件的(de);

  (四)接到公安(an)機關要求改進安(an)全狀況的通知后,在限期內拒不(bu)改進的;

  (五)有危(wei)害計算(suan)機信息系統(tong)安全(quan)的其他(ta)行為的。

   第二十一條 計算(suan)機(ji)機(ji)房不符合國家標準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的,或者在計算(suan)機(ji)機(ji)房附近(jin)施工危害(hai)計算(suan)機(ji)信(xin)息系統(tong)安全的,由公安機(ji)關會同(tong)有關單位進行處(chu)理。

   第二十二條 運輸、攜帶、郵寄(ji)計算機(ji)信息媒體(ti)進出境,不如實向海關(guan)申報的(de)(de),由海關(guan)依照《中華人民(min)共和國海關(guan)法》和本(ben)條例以及其他有關(guan)法律、法規(gui)的(de)(de)規(gui)定處(chu)理。

   第二十三條 故意輸入(ru)計算(suan)機(ji)病毒以(yi)(yi)(yi)及其他(ta)有(you)害(hai)數據危害(hai)計算(suan)機(ji)信(xin)息(xi)系(xi)統安(an)全的(de),或(huo)者未經許可(ke)出(chu)售計算(suan)機(ji)信(xin)息(xi)系(xi)統安(an)全專用產品的(de),由公安(an)機(ji)關處以(yi)(yi)(yi)警告或(huo)者對(dui)個人處以(yi)(yi)(yi)5000元以(yi)(yi)(yi)下(xia)的(de)罰款(kuan)、對(dui)單(dan)位處以(yi)(yi)(yi)15000元以(yi)(yi)(yi)下(xia)的(de)罰款(kuan);有(you)違(wei)法所(suo)得的(de),除予以(yi)(yi)(yi)沒收外,可(ke)以(yi)(yi)(yi)處以(yi)(yi)(yi)違(wei)法所(suo)得1至3倍的(de)罰款(kuan)。

  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(tiao)(tiao)例的規定,構(gou)(gou)成(cheng)(cheng)違反治安管(guan)理行(xing)為的,依(yi)照《中(zhong)華人(ren)民共和國治安管(guan)理處罰條(tiao)(tiao)例》的有關(guan)規定處罰;構(gou)(gou)成(cheng)(cheng)犯罪的,依(yi)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
   第二十五條 任何組(zu)織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的規定,給國家、集(ji)體或者他人財產造成損失的,應當依法(fa)承擔民事責任。

   第二十六條 當(dang)事人對公安(an)機(ji)關(guan)依(yi)照本條例(li)所作出的(de)具體(ti)行(xing)(xing)政(zheng)行(xing)(xing)為不服的(de),可(ke)以依(yi)法申請行(xing)(xing)政(zheng)復或者提起(qi)行(xing)(xing)政(zheng)訴訟。

   第二十七條 執行本條例(li)的國家公務員(yuan)利用(yong)職權,索取(qu)、收受賄賂或者(zhe)有其他(ta)違法(fa)、失職行為(wei),構成(cheng)犯罪(zui)(zui)的,依法(fa)追究刑事(shi)責任(ren);尚不構成(cheng)犯罪(zui)(zui)的,給予行政(zheng)處(chu)分。

  第五章 附則

  第二十八條 本(ben)條(tiao)例下列用語的(de)含義:

  計算(suan)(suan)機病毒(du),是指編制或者(zhe)(zhe)(zhe)在計算(suan)(suan)機程序中(zhong)插入的破壞(huai)(huai)計算(suan)(suan)機功能或者(zhe)(zhe)(zhe)毀壞(huai)(huai)數據,影響計算(suan)(suan)機使(shi)用,并能自我復制的一組計算(suan)(suan)機指令(ling)或者(zhe)(zhe)(zhe)程序代(dai)碼。

  計算機(ji)信(xin)息(xi)系統安全專(zhuan)用產品(pin),是指用于保(bao)護計算機(ji)信(xin)息(xi)系統安全的專(zhuan)用硬件和軟件產品(pin)。

  第二十九條 軍隊的(de)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(gong)作,按照(zhao)軍隊的(de)有關法規執(zhi)行。

  第三十條 公(gong)安部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(shi)辦(ban)法(fa)。

 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(zi)發(fa)布(bu)之日起(qi)施行(xing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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